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名称: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电话:0731-89938118

传真:0731-89938118

邮箱:2788184325@qq.com

联系人:刘女士

地址:中国 · 长沙 · 开福区 · 营盘西路6号潮宗御苑C栋1203、1204室

首页>专业探索 > 交通事故 > 查看详情 交通事故

当事人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申请的时间

发布时间:2015-01-25    来源: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

答:伤残评定必须以人身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该标准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因此,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可以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网站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