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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25    来源: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等司法解释,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首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的处罚标准规定如下: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外的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对盗窃公私财物定罪量刑数额有具体执行标准的除外。

二、关于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认定为诈骗“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分别达到八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关于聚众哄抢罪的处罚标准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四千元以上不足四万元的,认定为聚众哄抢“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聚众哄抢“数额巨大”。

司法解释对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定罪量刑数额有具体执行标准的除外。

四、关于侵占罪的处罚标准  

侵占他人财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认定为侵占“数额较大”。

侵占他人财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侵占“数额巨大”。

五、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  

多次敲诈勒索以外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

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

七、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综合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全面分析,准确定罪,适当量刑。

八、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适用。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作出新的规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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