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名称: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电话:0731-89938118

传真:0731-89938118

邮箱:2788184325@qq.com

联系人:刘女士

地址:中国 · 长沙 · 开福区 · 营盘西路6号潮宗御苑C栋1203、1204室

首页>专业探索 > 交通事故 > 查看详情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到指定的鉴定机构去吗

发布时间:2015-01-25    来源: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我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能致残,肇事车有保险,但保险公司让到其指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去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具体到本案,答案是否定的。

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网站返回顶部